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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一條
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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