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海難救護業在中華民國領海從事海難救助、海水油污及有毒物質之 處理,應報請商港管理機關許可。 商港管理機關為前項許可時,如中華民國海難救助業與該外國海難救助 業條件相同者,應以中華民國海難救助業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