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休閒農業區或休閒農場,有位於森林區、水庫集水區、水質水量保護區、
地質敏感地區、濕地、自然保留區、特定水土保持區、野生動物保護區、
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沿海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等區域者,其限制開
發利用事項,應依各該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開發利用涉及都市計畫法、區
域計畫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建築法、環境影響評估法
、發展觀光條例、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應辦理之事項,應依各該法
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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