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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一條
鮪延繩釣漁船於 WCPFC公約海域作業,除季節捕鯊組漁船外,不得以鯊魚 為主要漁獲物。 前項所稱以鯊魚為主要漁獲物,指漁船六個月內之鯊魚漁獲量,占該期間 總漁獲量百分之五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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