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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一條
升降機應設停電或其他緊急情況發生時,能自搬器內對外連絡之裝置。但載貨用及工程用 升降機,於安全無礙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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