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條文關聯

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應於推介就業之
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期限內
通知者,應徵當日給予四小時或八小時之求職假。
前項求職假,每星期以八小時為限,請假期間,津貼照給。
第一項人員之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用人單位未規定者,參照
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請假日數及第一項求
職假,應計入臨時工作期間。
〔立法理由〕
一、性別平等工作法訂有安胎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家庭照顧假
    等規定,為促進職場平等及保障勞工權益,爰於第三項除勞動基準法
    及勞工請假規則外,並增訂「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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