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
臺灣地區之法律。
大陸地區人民相互間及其與外國人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
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
本章所稱行為地、訂約地、發生地、履行地、所在地、訴訟地或仲裁地,
指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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