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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一條(兼職之處罰及受罰人)
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理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七條規定兼職者,處新臺 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予解任。 前項兼職係經信用合作社指派者,受罰人為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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