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應由同業公會擬訂業務操作辦
法,規定簽約、開戶、交易或投資、保證金與權利金之繳交、款券保管、
結算交割,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處理等事項,申報主管機關核定;其修正時
亦同。
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應依前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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