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每一期貨信託基金從事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三款交易所支付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百分之十。但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不在此限。
前項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三款所支付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且除主管機關核准外,對每檔子期貨信託基金所支付之總額不得超過本
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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