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341
人,瀏覽人次:
892178715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桃園縣自治規則暫行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一條
縣規則經司法解釋為無效者,應即以府令公布;如為部分無效者,並應由 有關單位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列入檢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