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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4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二條
公路經營業應於收費期滿移交公路主管機關後一個月內,將其私有設備 及物品拆移,逾期由公路主管機關代為執行,其費用由該公路經營業者 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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