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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二條
觀光旅館業對其僱用之人員,應嚴加管理,隨時登記其異動,並對本規則 規定人員應遵守之事項負監督責任。 前項僱用之人員,應給予合理之薪金,不得以小帳分成抵充其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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