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藥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查獲涉嫌之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須經抽樣鑑定者,應先予封存,由
廠商出具切結保管,廠商不得拒絕。
前項抽取之樣品,應儘速鑑定及處理;其鑑定及處理期間,自查獲之日起
,以二個月為限。但為檢驗之必要,須延長其鑑定及處理期間者,應於期
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及期間,以書面通知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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