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工會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會
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
工會無法依前項規定處理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
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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