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應訂定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交易業務紛爭之處理作業程序,並應 確實辦理。 委託人與證券商因外國有價證券委託買賣所生之爭議,得依證券交易法關 於仲裁、金保法關於金融消費爭議之規定辦理,或向本公會申請調處。 前項有關仲裁或調處之規定,應於受託契約中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