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自願退休、屆齡退休或命令退休人員,應填具退休事實表,檢同退
撫新制實施前未經銓敘審定或登記之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由服
務機關彙送審定機關審定。
公務人員退休申請案件,依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應於其退休生效日前一
日至前三個月間,送達審定機關審定。但已依規定申請退休,因機關作業
不及或疏失,致未於本法第八十八條所定期限報送退休案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屆齡退休或應予命令退休人員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應由服務機
關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代為填具退休事實表,併同第
一項所定相關文件,送審定機關審定。
公務人員參加當年年終考績(成)依法晉敘俸級而於次年一月至六月退休
生效者,其服務機關除依第二項規定送達其退休申請案件至審定機關審定
外,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於當年十二月二日以後,先行辦理其
當年年終考績(成)並檢送經考績核定權責機關核定後出具之考績證明至
退休審定機關後,再據以審定其退休案。
前項人員最終經銓敘審定之考績結果,如與依前項規定先行出具之考績證
明不同,應改依銓敘審定之考績結果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修正第一項。
二、為推動人事業務數位轉型、落實政府無紙化政策並減少攜帶實體證件
    之不便性,依銓敘部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部退三字第一一二五五二五
    六二七一號函規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起,將公務人員實體退
    休證改為數位退休證,並介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員個人資料
    服務網(MyData)製發。
三、配合上述退休證數位轉型變革,同步取消原實體退休證上之相片欄位
    ,故配合刪除第一項有關應檢附相片之規定,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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