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現行單行規章之調整,由本府設法規整理委員會檢討、分類、彙整 後,按其性質,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屬於自治事項之規定: (一)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之事項:列冊附具理由函請縣議會審議修正。 (二)得以自治規則規定之事項:列冊附具理由函報縣議會核備後,改 列為縣規則。 二、屬於委辦事項之規定:逕改列為縣委辦規則,並列冊分別函報委辦機 關及縣議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