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自治規則暫行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桃園縣現行單行規章之調整,由本府設法規整理委員會檢討、分類、彙整
後,按其性質,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屬於自治事項之規定:
  (一)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之事項:列冊附具理由函請縣議會審議修正。
  (二)得以自治規則規定之事項:列冊附具理由函報縣議會核備後,改
        列為縣規則。
二、屬於委辦事項之規定:逕改列為縣委辦規則,並列冊分別函報委辦機
    關及縣議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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