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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二條
補習班所收取之學雜費,除作為教師授課鐘點費、職員薪津、辦公費及房 租等經費開支外,應作充實教學及安全設備之用,其經費之收支應建立會 計制度,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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