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出租基地除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外,承租人需建築
使用時,管理機關得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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