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8月05日

條文關聯

  縣市議會依職權所為之決議案,縣市政府應照案執行,如認為窒礙難行
  時,應於該決議案送達二十五日內,敘明理由,報請省政府核可後,於
  十日內送請縣市議會覆議,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案
  ,縣市政府應即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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