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輪作田之地價,以稻谷及甘薯為標準,並依左列公式計算之: 2 ×(二期稻谷之標準收穫量)× 2.5 ┌-稻谷地價=────────────────── │ 3 總地價┤ │ 一期甘薯之標準收穫量 × 2.5 └-甘薯地價=─────────────── 3 前項甘薯地價,按各該縣市甘薯與稻谷之時價比例折合稻谷數量,以稻 谷土地債券補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