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三年輪作田之地價,以稻谷及甘薯為標準,並依左列公式計算之:

                        2 ×(二期稻谷之標準收穫量)× 2.5
        ┌-稻谷地價=──────────────────
        │                             3
  總地價┤
        │              一期甘薯之標準收穫量 × 2.5
        └-甘薯地價=───────────────
                                    3

  前項甘薯地價,按各該縣市甘薯與稻谷之時價比例折合稻谷數量,以稻
  谷土地債券補償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