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社年終結算後,有盈餘時,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
  外,其餘數應平均分為一百分,按照下項規定辦理;
  一、以百分之十作公積金(信用合作社百分之二十作公積金),由社員
      大會指定機關存儲,或其他確有把握之方法運用生息,公積金彌補
      損失外,不得動用。
  二、百分之五作公益金,由社員大會決議,作為發展本社業務區域內合
      作教育及其他公益事業之用。
  三、以百分之十作理事及事務員、技術員之酬勞金,其分配辦法,由理
      事會決定之。
  四、以百分之六十五作社員分配金,按照借款社員已繳納之利息,及存
      款社員已支付之利息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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