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主管機關,應補助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
並對辦理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
資賦優異學生具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助。
前二項之獎補助、方案之實施範圍、載明事項、辦理方式與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三、為使本法授權各級主管機關訂定之獎補助辦法內容及範圍明確,爰修
    正第三項,增列授權之內容及範圍包括獎補助與方案實施範圍、載明
    事項及辦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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