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遊艇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條文關聯

遊艇經特別檢查、定期檢查或臨時檢查後,航政機關應於遊艇證書上簽署
。
適用自主檢查之遊艇,其所有人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併遊艇證書送航政
機關備查,航政機關應於遊艇證書上簽署之。
前項自主檢查情形發生於國外時,遊艇所有人應自特別檢查合格之日起,
每屆滿一年之前一個月內將自主檢查表以電子郵件或傳真送航政機關,返
國後一個月內再將自主檢查表及遊艇證書送航政機關備查,航政機關應於
遊艇證書上簽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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