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飛航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條文關聯

管制飛航之航空器如發現有異於其現行飛航計畫時,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偏離航跡:應立即調整航向,儘速飛回原航跡。
二、真空速變更:航空器在巡航中兩報告點間之平均真空速有差別或預計
    真空速與原飛航計畫所填者有百分之五以上增減時,應告知有關飛航
    服務單位。
三、改變預計時間:預計下一報告點、飛航情報區邊界或到達目的地機場
    等時間,與先前告知飛航服務單位之時間有三分鐘以上之差別或超過
    航管單位規定之時間者,或超過區域間航行協議規定之誤差時間時,
    應將修正之預計時間儘速告知有關飛航服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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