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規則係四十四年九月一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九次修正施行迄今。考量 有關空中投擲、拖曳及跳傘等活動空域審查費用之直接人工成本有所變動 增加,爰調增使用者繳納規費金額。
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向民航局提出申請者,應繳納新臺幣四千三百元。
有關空中投擲、拖曳及跳傘等活動空域審查費用自一百零三年新增迄今未 予調整,考量該等空域審查費用之直接人工成本業已變動增加,爰調增使 用者繳納規費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