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醫院建立前條第三款所定院內感染管制制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月製作調查報表。
二、指派醫師負責院內感染管制制度之實施。
三、指派曾受感染管制訓練之護理人員,負責執行感染管制例行工作;其
    人員配置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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