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認證資格:
一、產生偽陽性之檢驗結果,情節嚴重。
二、檢驗作業經確定有不法情事。
三、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他人之秘密。
四、經停止執行認證檢驗業務,未依第四十一條規定申請實地評鑑,或申
請後未通過實地評鑑。
五、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績效監測或實地評鑑。
六、未依本辦法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執行,情節嚴重。
七、放棄認證資格或歇業。
八、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情節嚴重。
〔立法理由〕 一、序文文字酌修,理由同本辦法名稱之修正說明。
二、為明確檢驗機構經第四十條令停止執行認證檢驗業務後,其後續認證
資格存續之決定,爰為第四款文字之修正。
三、配合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之修正,爰酌修第五款規定,以明確
違反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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