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條文關聯

選手於競賽中認有爭議時,應立即向裁判人員提出爭議處理。競賽結束後
提出者,不予受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