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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三條
申請石油設施設(購)置費用補助,於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後一年內, 無正當理由停止營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原補助核定,收回已撥付之 款項並應停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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