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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以命令規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於分派盈餘時, 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並應另提一定比率之特別盈餘公積。 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由主管機關視其盈餘狀況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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