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以命令規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於分派盈餘時,
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並應另提一定比率之特別盈餘公積。
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由主管機關視其盈餘狀況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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