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經計算於本系統違約之證券商所繳存之給付結算準備金不足以支付
本中心為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違約處理所生之價金差額及相關費用,
且該違約證券商未依本中心通知於當日補足前述計算之差額者,本中心得
就該證券商應屆給付結算款券不足部分,依原始買賣紀錄比例分配其相對
買賣方,並採現金結算方式沖抵該部分之款券。違約證券商應就款券不足
部分補償相對買賣方百分之一之補償金額。
前項現金結算之價格,以該期次債券之次日參考百元價格計算之。倘前述
計算出之參考百元價格顯不合理時,則由本中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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