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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三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並經核定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各用人機關 (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轉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 書,並函請分發機關或申辦考試機關分發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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