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公務人員病故、意外死亡或因公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每一未成年子
女每月另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
,至成年為止。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遺族有未成年子女者,得另外加發撫卹金之給與
    標準。
二、參照退撫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規定,明定公務人員因病故或意
    外死亡或因公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應依其未成年子女之人數,
    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每月加發撫卹金
    至成年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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