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病故、意外死亡或因公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每一未成年子 女每月另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 ,至成年為止。
一、本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遺族有未成年子女者,得另外加發撫卹金之給與 標準。 二、參照退撫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規定,明定公務人員因病故或意 外死亡或因公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應依其未成年子女之人數, 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每月加發撫卹金 至成年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