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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三條(單季田地價之計算與補償)
單季田之地價,依其一期稻谷一期甘薯之收穫量標準,按二.五倍計算 之。 前項甘薯地價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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