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長旒為該艦艦長之旗,應懸於主桅頂或單桅艦之桅頂,每一現役軍艦均應
懸掛長旒。但當有指揮權之長官蒞艦懸掛其官職(官階)旗時,始可免懸
。
〔立法理由〕
依法制體例,將後段之「唯」字修正為「但」,並將其前之標點修正為句
號,理由同第十八條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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