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8月16日

條文關聯

  違章漏稅之案件、審理、移罰、裁定及執行等情形,審理單位應按規定
  ,編造違章漏稅案件處理情形報表,以憑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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