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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南社會教育館藝文研習活動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四條
藝文研習活動材料費之收費標準由指導教師自訂,經本館審核,刊印於 招生簡章上,供學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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