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校事會議、性平會或教評會於審議過程,發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裁罰處
分有調查程序重大瑕疵者,得報請主管機關確認後,以書面促請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成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第十五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所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騷擾防
    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之裁罰處分有確認效
    力,亦即裁罰處分之事實認定,對校事會議、性平會及教評會有拘束
    力,惟校事會議、性平會或教評會於審議過程,發現裁罰處分之調查
    程序有重大瑕疵,為保障行為人權益,得報教育主管機關確認後,以
    書面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職權依法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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