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獎懲原則、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準則,訂定學生獎懲自治法規。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學生獎懲規定原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造成各地方政
府規範內容、執行情形顯有差異,為維護國中小學生基本權益,提供
學校一致性、合宜遵循原則,以及當學校涉及侵害學生權益或涉有行
政違失之處置作為,爰於第一項修正為有關學生獎懲原則、處理及相
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
依準則訂定學生獎懲自治法規,以確保學生獎懲規定符合教育目的、
正當性及保障學習權益。有關學校違反準則規定者,並將於準則中定
明,主管機關應透過相關考核機制處理,併予說明。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配合學生權益救濟制度已另於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
及第四十六條規範,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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