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高架公路下方之平行道路、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之交流道區或在公路兩
  側附設之側車道,其土地管理機關之登記,如與該路養護權責機關不一
  致且不易分割變更時,基於公地公用原則,其土地管理機關得維持從來
  之登記,免辦分割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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