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申請審查、認證、審驗及核發證照作業,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
標準繳納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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