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電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電臺之評論涉及個人、機關或團體致損害其權益者,被評論者得請求給予
相當之答辯機會。
前項答辯請求權之行使及救濟方法,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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