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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四條
包件或外包裝除以專用運送,或作專案核定運送外,其外表面上之任一 點,最大輻射強度不得大於每小時二毫西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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