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條文關聯

南方黑鮪漁獲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
項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核處,並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沒入漁獲物
外,不予核發南方黑鮪漁獲監控文件:
一、為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公告之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
    漁船所捕撈。
二、漁船漁撈作業期間,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或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
    項規定之情事。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捕撈南方黑鮪。
四、未依規定申請轉載或卸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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