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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四條
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公告後三小時內,由選手本人,以書面載 明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事由 等向大會提出異議處理。逾時提出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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