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吸收存款者。
二、違反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不申報
    營業書表或不為公告或報告者。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