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期貨經理事業因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等事由,致不能
繼續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者,應依第四十一條規定之業務操作辦法
及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所定處理方式,了結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
廢止營業許可前所為之交易或投資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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