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本系統違約之證券商應付違約金及本中心為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 第四十二條之處理所生之價金差額與相關費用,本中心得動用或處分該證 券商所繳存之給付結算準備金及其孳息支付。 本中心為違約處理時,得依「證券商參加國際債券交易系統買賣契約」之 規定指定證券商協助處理給付結算作業。違約證券商對本中心協調處理相 關款項、債券之價格及方式不得拒絕或提出異議。